近日,墨脱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县法院公开审理的薛某某撤销缓刑一案,并发表对其撤销缓刑的检察意见。县法院认为薛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对薛某作出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拘役一个月的裁定。该案是墨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社矫对象撤销缓刑监督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3日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矫正期限自2022年3月31日至2022年5月30日。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后,薛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2022年4月26日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再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机关认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对其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薛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但县司法行政机关未及时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墨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就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县司法局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并依法监督县司法局提请人民法院对薛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检察官普法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没事。缓刑是给犯罪情节较轻的人一个改过自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但它并不等于无限的行动自由,绝不可以将社区矫正当作逃避法律处罚的“避风港”。一旦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就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因此,切莫随意挑战法律权威,否则只会自食恶果。
法律威严不可侵犯,任何试图跨越法律法规红线的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罚。此次对社矫对象撤销缓刑案进行监督,是墨脱县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具体实践,也是墨脱法、检、司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助推法治墨脱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下一步,墨脱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发挥好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司法公平、公正,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