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658、66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另,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也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所以可以撤销原赠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