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各级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实行线索通报、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机制。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刑事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反馈案件处理情况。人民检察院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被不起诉人,认为需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意见》明确,双方可以建立重大案件的督办机制,适时对重大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群体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双方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疑难案件、法律适用、机制建设、信息化建设等问题,适时开展联合调研。
《意见》要求,健全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体系,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领导下,双方主动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合规工作沟通交流,探索完善涉知识产权案件中企业创新过程中的容错机制,合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理念,督促涉案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堵塞漏洞。
目前,自治区检察院已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