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明天团队例会,你们准备好了吗?”“还有一些,时间太紧了,今晚准备加班再梳理一下。”这是林芝检察团队负责人的一段对话,压力大、责任大,四个月以来,六大团队加班加点加收获,团队工作真正“走了心”。今天,小编带大家去看看六大团队都在忙什么?
“一个案件比指标,就是把整个刑事检察工作十几个环节都盘活了,要优化案件比指标也是个系统工程,就像下象棋,每一步都环环相扣,最终要下好提高案件质效这盘棋。”工作团队成立以来,林芝市检察院针对上半年“案-件比”指标过高问题,切实加大管控力度,提升思想认识、注重压力传导、抓住重点突破、建立健全机制,有效解决影响“案-件比”相关问题。今年1至9月林芝市检察机关“案-件比”为1.66,取得较好成效。
以提升思想认识为牵引,强化工作动力。针对上半年“案-件比”过高问题,工作团队开展专项调研,发现基层干警反映较多的“案-件比”指标增大工作压力,一些干警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少数干警有畏难情绪等问题。一是抓理念转变。团队通过印发督促工作通知、定期通报等形式,引领全市检察干警充分认识“案-件比”评价指标对于加强检察业务管理、促进提高检察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性,把“要我做”的职能管理方式变成“我要做”的自我努力、进取方式,切实把案件办到极致、办到最好。二是抓组织领导。把“案-件比”指标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由两级院检察长亲自抓,并将“案-件比”指标作为检察官业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切实发挥“风向标”“指挥棒”的作用。三是抓督促指导。市检察院分管刑检工作的副检察长和团队负责人到“案-件比”排名靠后的基层院开展专项督导,逐一分析研究“案-件比”指标过高问题,把问题找准,把思想做通,把责任压实,把“案-件比”工作做深做透做实。
以层层传导压力为关键,强化联合管控。一是约谈后进抓落实。每月初召开团队例会,听取工作汇报,会后及时约谈工作后进的县(区)院,并把相关数据通报基层院检察长,真正把“案-件比”作为“一把手”工作,层层压实责任,形成人人用心、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二是月通报抓推动。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每月通报“案-件比”等核心业务数据指标,要求当月排名靠后的基层院刑事检察部门要向市院说明原因,对没有优化适用“案-件比”的个案视情做出备案说明,防止压实责任“矫枉过正”,确保“案-件比”指标实际运用不变形、不走样。三是以督促抓提升。团队通过制发《林芝市检察机关优化“案-件比”工作的通知》,从强化侦查引导、提高退补质量、杜绝程序空转、严格控制延期、释法说理等五个方面发力,挤掉不必要的敷衍和程序空转,把降低“案-件比”、提高办案质效的压力传导到基层、传导到办案一线。
以找准重点“病灶”为突破,强化靶向治疗。从全市今年前九个月数据看,“案-件比”中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办案期限占“件”数的37.4%。团队立足工作堵点,定点发力,严格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一是针对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适用率过高问题,制作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核表。明确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外,不得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对普通程序案件确需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加大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的审核力度,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率同比下降38.8个百分点。二是针对退回补充侦查率过高问题,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审核表。严格要求制作《退回补充侦查提纲》时要阐明侦查的理由、目的和方向,明确侦查的具体事项和收集的证据目录,以及补充、完善证据需达到的证明标准,退回补充侦查率现同比下降23.1个百分点。
以制定绩效考评指标为抓手,强化工作基础。一是加大案件评查力度,抽调参加全区优秀公诉人比赛的三名干警组成案件评查组,对林芝市院办理的19件案件,7个基层院办理的69件案件进行评查,重点对三书一报告、不捕不诉案件的说理性、退查案件的必要性等方面开展专项评查。针对评查中发现的文书制作、办案程序、实体问题、两退三延以及卷宗制作等问题,团队拟联合相关业务部门制作《起诉书制作规范指引》《规范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工作指引》《刑事案件装订归档指引》等,进一步规范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效。二是设定考核指标,研制《林芝市检察机关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办案质效考评管理体系。市检察院将“案-件比”或与其相关的退补、延长期限、不捕复议复核、不诉复议复核等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在考核评分上予以重点体现,实现“案-件比”与绩效收入挂钩。检察官们要使“案-件比”最优,各项办案工作就必须做到极致,不仅案结,而且事了,确保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秩序恢复、检察服务暖心到位。
“案-件比”指标作为司法办案质效GDP的效应在林芝初步显现,它的运用不仅有力推动检察工作持续向好转变,同时在公安、审判机关中也产生了明显反响,已经并将继续影响侦查、审判的办案方式、工作习惯,其效应正逐步深入和扩大。
“案-件比”是最高检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办案环节质量、效率、效果的直观反映。
“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所谓“案-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
“案-件比”中的“件”数越低,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案结事了,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案-件比”的最理想的状态是1比1。